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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21〕6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我市镇(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汕市常〔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城市管理领域)》(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确定了443项可以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确定实施镇(街道)的基础上,决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具体职权清单及实施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区(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于是否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县)人民政府界定;镇(街道)与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职权行使存在争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市、区(县)两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镇(街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镇(街道)接得住、用得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各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镇(街道)应当主动作为,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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