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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18〕12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9月5日以粤府土审(05)〔2018〕18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9037公顷(折合103.556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汕头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汕头市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二期)。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鮀莲街道莲风、莲光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6.9037公顷(折合103.556亩),其中园地0.0141公顷(折合0.212亩)、林地6.8686公顷(折合103.029亩)、其他农用地0.0210公顷(折合0.315亩)。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金平区鮀莲街道莲风经济联合社,面积3.8974公顷(折合58.461亩);金平区鮀莲街道莲光经济联合社,面积3.0063公顷(折合45.095亩)。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一)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和《金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置用地采用划留集体土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款总额为829.6189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被征地村(居)面积(公顷)征地补偿总额(万元)其中(万元)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莲风经济联合社3.8974467.0975438.457528.6400莲光经济联合社3.0063362.5214338.250024.2714(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划留集体建设用地0.7795公顷(折合11.692亩)作为金平区鮀莲街道莲风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及建设民俗文化广场的用地;划留集体建设用地0.6013公顷(折合9.020亩)作为金平区鮀莲街道莲光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及建设民俗文化广场的用地。莲风、莲光经济联合社已选址确定用地位置,并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用地蓝线图,农用地转用手续在汕头市金平区201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一并报批,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划留作为莲风、莲光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地点:金平区鮀莲街道莲风、莲光经济联合社。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9812、88312772。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2日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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