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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 政策文号:汕府〔2017〕1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17〕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粤府〔2017〕127号)要求,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发〔2017〕48号文的任务安排、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扎实落实调查工作,特别要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要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保密责任制度。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汕头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市国土资源局要牵头制订市级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督查工作,汇总整理全市已有土地基础数据,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本次调查市级承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发展改革、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提供有关数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在2017年12月25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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