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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13〕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汕市常〔2013〕5号),以及2012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0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一、立法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全市性工作。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工作落实,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预备项目,既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明年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研论证等基础工作,立法条件和立法时机成熟的,应当及时按照立法程序做好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二、凡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亟须增加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有关部门要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法制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三、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及时了解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督促,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起草、审查和修改等工作,对立法项目涉及的重要、复杂、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同时,对2012年度立法计划中起草单位未完成起草工作上报市政府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完成起草工作,争取在今年上半年上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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