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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政策文号:汕府〔2013〕1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13〕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从2014年1月份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参保人应于2014年3月底前重新申报缴费档次,其中原按最低档次100元/年缴费的人员,若在申报期限内没有办理申报手续的,则视为选择按最低档次120元/年进行缴费。二、参保人属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逐年给予资助,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资助缴费期间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的参保人,政府给予缴费补贴。三、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缴费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四、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五、本通知及粤府〔2013〕92号文未明确事项,仍按汕府〔2012〕7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0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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