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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 政策文号:汕府〔2013〕1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13〕129号《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称《市级规划》)已于2012年7月8日通过国务院审批(批准文号:国函〔2012〕80号)。根据国务院的批复,我市应再增加耕地保有量800公顷,基本农田1847公顷,并在《市级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县)、镇(街道)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目前我市已全面落实了国务院的要求,更新完善后的各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进行了确认(确认文号:粤国土资规划函〔2013〕2224号),我市也相应对《市级规划》中涉及的相关规划成果进行了更新完善。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将《市级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图件予以公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市级规划》是汕头市至2020年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本《市级规划》,其他有关规划的编制应与《市级规划》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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