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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规〔2016〕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的通告
为缓解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我市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的有关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下列区域范围内行驶:
(一)广州市区(含所指路段):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广州大学城区域内限制摩托车行驶的具体措施按照《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穗公〔2015〕21号)执行。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三、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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