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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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