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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12〕17号经市政府批准,濠江区组建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在该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和《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在濠江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劳动监察、殡葬、文化、卫生、食品与药品安全、生猪屠宰、动物防疫、农机、物价、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二、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在濠江区行政区域内行使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所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六方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三、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后,濠江区其他部门或者组织不得再行使上述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四、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濠江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特此公告汕头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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