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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11〕42号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营造良好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对人力三轮车实行交通管制,严禁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严禁利用人力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非法组装、拼装的人力三轮车。三、对非法上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由公安、城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予以查处,其中对非法上路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并销毁;对非法组装、拼装人力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煽动闹事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公告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的其他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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