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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09〕202号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汕头等13个城市逐步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粤Ⅲ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二、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逐步全面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汽油;自2010年3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汽油。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油品置换和油品标识更新工作。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具体标识为:“标号+汽油+(Ⅲ)”。四、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车用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五、市经贸、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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