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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08〕157号为庆祝广东省首届粤东侨博会暨汕头市经贸洽谈会的隆重举行,市人民政府决定举办以“侨乡聚侨心,粤东共腾飞”为主题的烟花晚会。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燃放烟花时间为2008年11月11日晚上20时30分至21时20分。二、燃放烟花地点在汕头市内海湾海面,即粮食码头对开海面上。三、海滨路东段北侧、海滨路中段及西段、南滨路、时代广场、人民广场等地段辟为市民群众观赏区(具体范围以烟花晚会现场指挥领导小组设立的隔离标志为准)。四、本次烟花晚会由市城管局与赞助单位具体承办。市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港口管理、安监、交通、建设、海洋与渔业、卫生、文广新、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海事、航道南海救助局汕头基地、民航汕头空管站、汕头水警区、空军航空兵第九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烟花晚会安全、顺利举办。汕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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