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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3日 政策文号:汕府〔2004〕6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04〕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信保机构)。信保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三条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保机构实施行业监督;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经济贸易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信保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外向型、扩大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各类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第五条信保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保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信保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条信保机构应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向市经济贸易部门备案。第七条信保机构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信用担保业务种类:(一)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二)中小企业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三)国内商业信用担保;(四)国际贸易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五)工程项目融资担保;(六)融资租赁担保;(七)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项目;(八)其他经济合同履约担保。第八条信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第九条信保机构应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实行比例担保。信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第十条信保机构对担保资金应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一)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协作合同约定应存入协作银行的,应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二)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协作合同未约定应存入协作银行的,可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比例内购买国库券、国债;(三)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信保机构可从下列项目中提取规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一)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和不超过当年担保金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二)在利润中按不低于20%提取风险准备金;(三)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资金(包括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该项目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其营业亏损和担保赔付。第十二条信保机构应依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风险控制,减少担保风险。第十三条信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第十四条信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经济贸易、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第十五条信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一)增减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及转让股权;(二)改变组织形式;(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变更机构名称或营业场所;(五)更换高层管理人员;(六)调整业务范围;(七)合并或分立;(八)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十六条信保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信保机构从事信保业务,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信保机构,可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第十八条信保机构可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协作和自律管理。信保协会开展活动应接受市经济贸易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信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以会员企业出资,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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