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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清府办函〔2016〕17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6〕8号文和粤办发〔2016〕22号文,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请各相关单位按照修订后的建设规范,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本部门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新闻信息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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