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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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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梅州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政策文号:梅市知〔2016〕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梅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现将《梅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梅州市知识产权局2016年6月6日梅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申请专利的质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创业创新,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梅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我市辖区内的专利资助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资助资金由省级专项资助资金中拨付,超出省级年度专项资助资金总额后将不再办理资助。专利资助工作,坚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差别资助,鼓励中小微企业发明创造,电子申请授权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资助的原则。第三条专利资助范围:梅州市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申请、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授权的PCT专利;所有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必须一致。第四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属于正常申请,符合该企业经营范围及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第五条专利资助标准为:(一)申请发明专利1000元/件;(二)获得中国授权发明专利3000元/件;(三)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3000元的额外补助;年授权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额外补助;(四)授权PCT专利10000元/件。(五)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六)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00元/件;同一企业(含关联企业)同一年度申请的专利资助的合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梅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申请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和文印费收据;(四)企业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五)出具专利资助收据及银行账户(需加盖公章)。第七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同一技术主题申请多个专利的,只按一件专利资助。第八条获得资助的专利必须维持前三年的专利年费,否则,取消后续的资助资格。第九条专利资助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出上年度的专利资助申请。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弄虚作假套取资助的,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相关申请和授权专利按此办法执行),原《梅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梅市知〔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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