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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3日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要求,以《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为指导,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区划方案”)。一、适用范围本区划方案适用范围为《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即梅州市中心城区,总面积376平方公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区划方案,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执行国家《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标准(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本区划方案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二)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⒈道路交通干线两侧4a类功能区的划分: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表1)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⒉铁路干线两侧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将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表1)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他原则和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同。如铁路与其他交通干线平行,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河航道码头及停泊区域等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划定要求见表1。表1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三)工业区内声功能区划的规定。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⒈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⒉规划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四)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⒈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区标准。⒉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区标准,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边界外200米以内区域执行2类区标准。⒊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表1)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区标准。⒋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⒌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五)其他规定。除上述划定的各类区域外,山林绿地及未划分区域参照1类标准执行,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区划为2、3类区内现状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1类标准,区划为4类区内现状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2类标准。区划为3、4类区未实施前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规划实施后调整为3、4类区。对机场、交通干线等重大项目建设导致区域用地性质和声环境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可按程序调整,报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六)环境噪声限值。表2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法。本区划方案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对《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本区划方案不划定0类区。(二)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⒈1类标准适用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办公为主要功能用地以及山林绿地、乡村等未区划区域。本区划方案划分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共有10个片区,各区名称及范围见表3。表3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⒉2类标准适用区除1、3、4类声环境功能区和山林绿地、乡村等未区划区域以外的区域均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名称见表4。表4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⒊3类标准适用区规划工业区、仓储物流区或已建成的工业集中地带、仓储区。本区划方案划分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5个片区,见表5。表5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⒋4类标准适用区梅州市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高速公路、快速干线、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铁路,具体名称见表6。表6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四、其它规定(一)本区划方案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二)本区划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梅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定》(梅市府〔199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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