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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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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9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19〕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告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2018年12月26日,原市国土资源局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作出了《关于梅州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梅州建用字〔2018〕6号),同意将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三角镇、长沙镇辖区内的部分国有农用地合计6.5144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市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84号)的有关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告期限: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6日(共15日)。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梅州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面积、地类:金山街道办龙丰村0.8703公顷;三角镇新塘村0.0129公顷、东升村5.302公顷;长沙镇长沙村0.3292公顷,合计6.5144公顷(其中林地6.47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7公顷)。四、被转用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转用批复文件(梅州建用字〔2018〕6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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