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6•20”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3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函〔2018〕20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6•20”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梅州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审批“6•20”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梅市质监〔2018〕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6•20”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组提交的《“6•20”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有关规定。二、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的结论。三、同意《报告》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意见。请你局和平远县政府督促落实责任处理意见。四、同意《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请你局督促各县(市、区)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五、你局要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六、你局要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的有关规定做好后续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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