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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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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梅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2日梅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办法(修订)为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对城市管理的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进行客观评价,对政府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有效监督,促进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2017版)》,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科学合理、常态长效,客观公正、数据量化,问题导向、效率优先,责任明晰、奖惩结合为原则,建立健全反应快速、权责明晰、处置及时、考核科学、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运行体系,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大城管细管理”,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不断提升梅州城区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提升我市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二、评价对象A1类(梅江区人民政府辖区镇办和6个城市管理部门):梅江区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办)、环卫局、城管大队、园林绿化中心、城市照明中心、市政维护中心。A2类(梅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5个城市管理部门):环卫所、城管大队、园林所、路灯所、市政维护股。B类(10个):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嘉应新区管委会、市公路局、市消防救援支队。C类(7个):梅州供电局、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广电网络梅州分公司、梅州日报社、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30428.2-2013)》(以下简称“国标”)、《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结合梅州市实际,将梅州市城市管理问题暂分为部件5大类74小类,事件6大类90小类,以此作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即评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派遣的属于本单位或其直属单位管辖范围内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处置情况(详见《梅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立案处置结案规范(修改稿)》)。三、评价内容(一)常规案件。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巡查上报并立案派发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二)市民通APP、热线电话、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便民途径接纳市民举报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三)领导交办和被市级以上(含市级)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四、评价方式评价方式分月度评价和年度评价两类。(一)月度评价。对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评价对象的城市管理存在问题案件整改情况进行评价,每月评价一次,实行百分制,具体以市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分值为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二)年度评价。对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评价对象的城市管理一年城市管理存在问题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价一次,实行百分制,具体以市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分值为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三)当月(年)案件数为零的单位不列入当月(年)评价。五、结果应用根据梅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分值,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体评价对象进行分类评价排名,具体工作由梅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负责。(一)月度通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月度评价结果,分类排出当月评价名次,评价结果印发评价对象,抄送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机关工委作风评议办公室。(二)年度通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分类排出当年评价名次,评价结果印发评价对象,抄送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机关工委作风评议办公室。(三)一个评价年度内,各类评价对象的月度评价结果(12次)累计3次在各类排名倒数第一名的,且年度综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抄送市城管委办公室。六、评价监督(一)邀请相关人员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确保评价公平、公正。(二)评分过程和评价结果随时接受评价对象查阅、复核。七、附则(一)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梅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梅市府办函〔2018〕24号同时废止。(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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