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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粤民规字〔2018〕2号),结合我市出台的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梅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围绕城乡社区治理的重点任务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等,都要求依法厘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清单。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快研究制定出台与本县(市、区)相适应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目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落实。二、切实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推动落实《目录》中所指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细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职责事项的同时,明确其小微权力清单,规范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工作职责、议事办事制度和监督办法,并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向农村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要提升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性,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和完善群众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促进基层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三、着眼于推进城乡社区减负工作推动落实《目录》中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没有权限且不须承担的职责,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也有权拒绝协助的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社区减负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承担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同时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依法实施准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订等现实需要定期增加或删减相应工作事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或修改清单内容。本《目录》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梅州市民政局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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