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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煤矿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梅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煤矿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粤府明电〔2005〕26号)、《关于全省煤矿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补充通知》(粤府明电〔2005〕27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同意从即日起,对“五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齐全,主动申请关闭的2家煤矿(关闭煤矿名单见附件),实行依法关闭,终止煤炭生产活动。 关闭工作由梅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煤矿行业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本公告确定关闭的煤矿,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其有关证照。注销生效之后,梅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矿井关闭的相关工作。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确保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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