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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10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05〕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三日 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为保证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的用地需要,保障农村经济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占用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龙丰村、芹洋村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作区域性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亩/元 补偿总额 人均耕地 水田 旱地 菜地 鱼塘 园地 集体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林地 平原 园地 山坡 园地 平均年产值 1331 1246 5456 4764 310 0.526 补偿 标准 34000 29300 74900 39800 29300 14600 10000 5000 3700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计算标准 (一)耕地 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征收蔬菜基地的(政府蔬菜办合同确认的蔬菜基地),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上述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补偿。其中征收蔬菜基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二)其他农用地 征收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鱼塘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征收园地的,平原园地按旱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山坡园地按旱地的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三)其他土地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旱地的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旱地的土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已含在该土地的补偿总额中。 三、说明 (一)各类土地的前三年产值及有关数据,由梅江区统计局提供。 (二)征收鱼塘的,每亩补偿鱼苗损失费1500元,挖塘补助费每亩1500元。 (三)征收莲塘的,征地补偿费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每亩另补偿青苗1500元,挖塘补助费每亩1500元。 (四)征收山坡旱地的,征地补偿费按旱地的补偿标准的50%补偿;丢荒的山坡旱地按旱地的补偿标准的30%补偿。 (五)征收园地的果木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现状为果园的,大柚树为主的每亩补偿9000—10000元;中柚树为主的每亩补偿6000—8000元;小柚树为主的每亩补偿3000—6000元。 未形成果园的,每亩补偿1000—2000元。 房屋前后5米内的其他果木及特殊果木的补偿,按梅市府〔2003〕7号文标准补偿。 (六)农村村民常年种植蔬菜的自留地的补偿标准,每亩50000元;其他自留地按现状地类补偿。 (七)蔬菜基地内简种的果木,不另行补偿。 (八)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及鱼塘等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按《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偿标准执行。 (九)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抢挖的鱼塘、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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