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茂府办〔2015〕22号 各区、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6号)精神,大力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破解制约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夯实队伍发展保障基础,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重点,抓紧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一)推进城市消防站建设。我市现有城市消防站11个,根据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有关城市建成区每7平方公里建立1个消防站的规定,完成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尽快补齐“旧账”,今后不再欠“新账”。现有城区建设城市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立消防执勤分队。2015年要将消防站建设作为促进我市消防工作长远发展、提升我市灭火救援能力的基础工程来抓好落实。 (二)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建设乡镇志愿消防队。 (三)加强执勤人员配置。一是要增强城市消防站执勤实力。一、二级普通消防站按每队30人和每队15人的标准配备执勤人员,现役消防队员不足的应根据任务需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按粤府办〔2014〕46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消防站执勤人员配置情况,我市需新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203人,填补消防站执勤实力空缺。二是增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目前,我市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大多由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人员兼任,有些身兼数职,出警时队员临时召集困难,出警时间长,不利于初起火灾的有效控制、快速扑灭。为改变执勤备战工作现状,提升乡镇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能力,乡镇专职消防队需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配齐专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二、充实消防文员队伍,提升防火工作水平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招收消防文员补充到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文员的配备要与当地消防监督任务相适应。消防文员在公安消防监督员带领下,主要协助进行日常防火检查,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以及承担宣传培训、窗口业务受理服务等工作。 三、理顺机制,切实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 (一)规范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街道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收录用、训练考核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事业机构登记。政府专职消防队机构登记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服务属性,有利于对政府消防员的福利待遇有一个准确定性和定位,提升队员归属感、荣誉感。各地要严格标准,按照“成熟一家、推荐登记一家”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准入条件及有关要求,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理顺政府专职消防队机制体制,为队伍长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规范招收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录用要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具有建筑学类、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录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以政府购买服务、劳动合同用工为主,对骨干人员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规范执勤使用。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消防文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公安消防战斗指挥调度体系,参照公安消防队伍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定级、晋级、任职、续聘应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四、强化保障,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持续发展 (一)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12〕535号)的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各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消防规划和年度消防站建设任务落实建设经费。要结合实际制订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统筹安排其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与从事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要按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本地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进行申报。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户籍、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学入托以及出路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消防文员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为其择岗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粤府办〔2014〕46号文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贯彻落实工作第一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分析研究,认真梳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制订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严格奖惩,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形成相应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 (三)加大力度,推动落实。各地要建立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促进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督促检查机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在强化督促检查的同时,确定联络人和联系方式,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