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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州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茂府通〔2023〕4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系统治水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我市高州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强化水利工程管控,充分发挥水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市水务局及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开展了高州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对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予以公告(详见附件)。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围库造地;(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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