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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茂府管〔2020〕7号各区、县级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落实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化、平台化、规范化管理要求,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具体要求如下:一、严格执行车辆编制管理各区、县级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控制本地区公务用车编制总量,不得突破车改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总数;鼓励各单位通过社会化、市场化和跨部门调度方式解决车辆不足问题。各单位要落实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车辆编制使用公务车辆,不得超编制保留车辆,不得随意变更车辆用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广东省公务用车网上办公系统”的账户和密码,核实系统上本单位的车辆编制数和车辆用途等信息,发现有误的及时向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财政局报告;将非定编车辆录入系统管理,定编车和非定编车辆总数不得突破车改保留或重核编制保留数量,未录齐存量车的单位不得申请配备新车;严格执行车辆编制业务审批程序,实行网上办理车辆配备、车牌录入、车辆过户、车辆注销、车辆换牌、编制重核、存量车录入系统、单位合并重组、单位资料更新和注册管理共10项业务,审批办结后,申请单位到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财政局领取回执。二、落实车辆标识喷涂按照市车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茂车改办〔2016〕16号)要求,各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和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全部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符合不需喷涂统一标识要求的车辆必须报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财政局核准,并报纪委监委部门备案;正常更新或新配备的属于喷涂标识范围的公务用车,需自上牌起1个月内按规范要求喷涂标识。三、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并纳入平台管理按照《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各单位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包括执法执勤车辆要统一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纳入平台管理;各单位对车载卫星定位终端使用负有主体责任,必须确保终端正常运作,各项数据信息准确上传,未经公车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卸终端;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平台申请、审核、派车、结算等流程;要及时处理本单位车辆异常使用记录,如实填写异常使用事由和处理意见;符合不需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车辆必须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四、完善一车一卡一账管理按照《茂名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茂府管〔2019〕7号)的要求,各单位要实行公务车辆一车一卡、定点加油管理,建立完善加油卡管理制度和台账;严禁一车多卡或多车一卡,严禁公卡私用,严禁将加油卡用于兑换现金、换购物品、个人积分,严禁虚假挂失或恶意使用伪卡。实行一车一台账管理,按年整理成册,如实记录公务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保险、路桥费等费用情况,确保数据详细、审批流程规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检查。茂名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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