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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落实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解读文本: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落实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一、出台背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是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落实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2017年12月1日《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取得初步成效。为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施行内容及方式,有利于推动《条例》的施行,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二、实施目的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切实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建立以法制为规范、行政为主导、社会自治为基础的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三、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主要内容本《实施意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按照创文工作要求,明确实施对象、责任区责任人、责任内容、责任分工等内容,并提出工作要求,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实施责任制管理,建立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一)明确实施对象。江门市区范围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门前区域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二)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至(十)项、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及城市道路沿线的单位门前责任区责任人进行确定。(三)明确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履行的责任内容。责任内容符合《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四十条以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八、十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四)明确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明确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分工及管理举措,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四、施行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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