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珠海市电路板行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珠海市电路板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于2021年2月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该规划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20年7月31日取得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珠海市电路板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粤环审〔2020〕166号,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为做好《规划》实施,并落实《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中的环境管理要求,根据《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原则,在确保相关区域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经认真研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以下执行意见:一、《规划》中“核心集聚区外不得新建电路板企业”是指不得新建含有配套电镀工艺的印制电路板企业。二、在“不增污”的前提下,促进发展区(斗门新青工业园和金湾航空产业园)现有印制电路板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类型、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升级改造。允许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水回用等措施腾出发展空间,在“不增污”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电镀生产能力,但增加的电镀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原环评批复规模的30%。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也可在园区内进行优化选址、提升发展。其他区域现有印制电路板项目只能在“不增污”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或向核心集聚区改造搬迁。三、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对于核心集聚区的印制电路板企业,其生产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且园区污水处理厂通过中水回用等方式能够确保排入外环境的污水量不超过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中规定的控制量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对电路板企业排水量的限制,各电路板企业的具体排水量由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组织印制电路板企业与污水处理厂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将协议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纳入环评及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监督管理依据。四、审查意见中关于“生产废水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之前应处理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4/1597-2015)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要求”中的“间接排放标准要求”是指报告书1.5.1.3排放标准中的“企业间接排放标准”,包括生产废水排入专业电路板污水处理厂和综合污水处理厂的标准。具体为:(一)排入珠海高栏港装备制造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专业电路板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可由电路板企业与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进行协议,其他污染物按照《报告书》要求执行。环评文件已经批准的印制电路板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与污水处理厂协议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二)排入综合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废水执行《报告书》的相关要求。珠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