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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阳府告〔2015〕4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34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四围村五家村、程屋围、过路围经济合作社,岗列村列大17队、列大18队、列美大田经济合作社、岗列经济联合社,坪郊村牛头坑经济合作社、那贺经济合作社,随垌村邝屋经济合作社、彭新经济合作社、上村三队经济合作社、上村四队经济合作社、下村二队经济合作社、随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41.073公顷,作为阳江市市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市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四围村委会五家村、程屋围、过路围经济合作社(土名:马冲、独夹、洲尾、冲口)地段,岗列村委会列大17队、列大18队、列美大田经济合作社和岗列经济联合社(土名:莫屋堕、崖鹰洲、赤濑仔)地段,坪郊村委会牛头坑、那贺经济合作社(土名:那白垌、那流垌)地段,随垌村委会邝屋、彭新、上村三队、上村四队、下村二队经济合作社和随垌经济联社(土名:那白垌、那庄、那俄)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四围村委会五家村、程屋围、过路围经济合作社,岗列村委会列大17队、列大18队、列美大田经济合作社和岗列经济联合社,坪郊村委会牛头坑、那贺经济合作社,随垌村委会邝屋、彭新、上村三队、上村四队、下村二队经济合作社和随垌经济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41.073公顷。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其中,耕地58.5万元/公顷、园地45万元/公顷、林地20.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60.75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58.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58.5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执行。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四围村委会、岗列村委会、坪郊村委会、随垌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3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阳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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