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1日 有效性:失效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废止<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23〕15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一、政策背景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规定和省有关工作部署,全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后,因各地市费率政策差异较大,难以“一刀切”方式直接转为执行省统一的费率政策,故需设立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予以平稳衔接。二、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废止《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二是明确停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工伤保险费征缴问题。其中,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0.1%、0.2%、0.3%、0.4%、0.5%、0.6%、0.65%、0.7%)执行征缴;2024年7月1日后,按省有关费率政策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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