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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8月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办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办法 (2010年8月1日揭阳市人民政府以揭府令第20号公布 2015年8月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引榕干渠及沿渠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确保市区居民饮水卫生,保障工农业生产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榕干渠,是指榕江南河蓝城区境内自三洲拦河闸左岸渠首进水闸、榕江北河揭东区境内市北河桥闸引水涵起,汇于蓝城区月城镇,经榕城区至空港经济区京南村止,全长42.1公里。 第三条引榕干渠(包括渠堤)系国家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引榕干渠权属范围:已划界确权的渠道以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未经划界确权的渠道以沿渠中心线向两侧拓延至11米处(历史遗留地段,区别处理)。 第四条市水务局是引榕干渠的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工商、环卫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引榕干渠所在区、镇(街道)应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引榕干渠的管理和整治工作。市引榕工程管理处负责引榕干渠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干渠上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及摆摊设点。确因特殊需要,在干渠上修建桥梁及其它工程设施的,应提交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征得当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由市水务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用干渠的相关补偿费用,依法办妥建设工程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 经批准建设的工程,不得污染水体、环境,不得影响干渠供水及渠堤安全。 第六条在引榕干渠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干渠上开设排污口,向渠内排放废液、污水。 (二)向渠内倾倒垃圾、废料,抛弃杂物。 (三)在渠堤上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四)在渠堤上垦地、种植。 (五)在渠堤上爆破、取土、埋葬等。 (六)在渠内毒鱼、电鱼、设置捕鱼器。 (七)在渠堤及渠内搭建畜舍、饲养家禽。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恢复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市水务局应当对引榕干渠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局通报。 第九条各相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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