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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政策文号:揭府通[2008]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告揭府通[2008]5号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0.30元/吨调整为0.50元/吨,自2008年12月起执行。二、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揭府[2004]20号)的规定执行。特此通告揭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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