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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 政策文号:揭府办〔2014〕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4〕42号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揭阳市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揭阳市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管理体制的统一部署,榕城区、蓝城区、空港经济区、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已分别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承担辖区内相关环境保护职责。为使各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根据市编委《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市机编〔2013〕9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揭阳绿色发展的核心任务,调整完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明确市与区环境保护职责权限,理顺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市区环境保护监管能力,为我市扩容提质、跨越发展提供环境保障。二、基本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下放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各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能作用,确保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宽审批、严监管”及“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划分市与区环境保护职能权限,形成市统筹协调、区具体实施管理的市区环境保护新格局。三、职能权限划分(一)市环境保护局行使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负责市区市控以上(包括市控)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区常规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二)榕城区、蓝城区、空港经济区、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参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能,负责行使市环境保护局下放(委托)的环保审批权、行政处罚权、排污收费权(具体职能及权限详见附件),协助做好市控以上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榕城区、蓝城区、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环境质量管理,组织或委托开展辖区环境监测工作(常规环境质量监测除外);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及管理工作。(三)揭东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关职能。四、其他事项(一)各区要高度重视,按规定配齐环保机构编制、落实人员,确保市环境保护局下放(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职权实现无缝交接和平稳过渡。(二)市控以上排污单位(国控、省控、市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动态调整原则和《2011年广东省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粤环〔2011〕116号)的要求及本市环境管理需要确定。(三)相关委托事项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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