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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政策文号:揭府〔1996〕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揭府〔1996〕42号第一条为强化临时用地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制止乱批、乱占、乱搭、乱建的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临时用地指单位或个人经市、县(市)国土局批准而进行临时性建设和短期经营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包括:(一)使用城镇规划区内可供使用的空闲土地进行临时性建设和短期经营;(二)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进行临时性建设和短期经营;(三)使用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进行临时性建设和短期经营;(四)砂、土、石、矿开采和砖瓦厂建设等临时使用土地;(五)其他临时使用土地。第三条市、县(市)国土局是本辖区内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临时用地进行管理和监察。第四条临时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除工程施工和砂、土、石、矿开采需要,可使用集体土地外,应使用国有土地或划留给村集体自留的建设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通讯、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二)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如需继续使用,经市、县(市)国土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四)因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时,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临时性建筑物、附着物,交还《临时用地使用证》;逾期不拆除者,由国土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由该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第六条办理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国土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二)土地权属证件或土地权属单位意见。(三)临时用地协议书。(四)临时用地位置地形图。(五)《临时用地审批表》,内容包括土地类型、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和复垦计划等。(六)属于出租行为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书。(七)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发给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八)土地管理部门认为还应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七条市、县(市)国土局应从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用地规定的,审批使用土地,颁发《临时用地使用证》;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第八条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土地所有权不同情况,分别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并报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交付土地使用费。凡使用集体土地的,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4元收取。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费比照当年土地各类用途的地价款的5%计收。属使用山地的,减半收取。第九条凡破坏土地表层的临时用地,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应预收每平方米20元的土地复垦押金,临时用地期满,经国土部门验收复垦合格,退还复垦押金。第十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并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临时使用土地,或不按批准的面积、范围、用途等而占用的临时用地,属违法用地,由国土部门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业,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一条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崩、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保证土地恢复生产条件。对违反规定乱采砂、土、石、矿而破坏土地资源,破坏交通水利设施,造成水土流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二条凡违反有关规定,不准继续生产和经营的临时用地,由国土部门收回《临时用地使用证》。第十三条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用临时用地,违者按揭府〔1994〕23号文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而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暂行规定实施两个月内到土地所在的国土部门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本暂行规定第十条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暂行规定而受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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