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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修订背景《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于2023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随着住房公积金线上业务办理的变化、办理材料的简化、办理流程的进一步优化,现修订形成《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规和规定。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管理原则、所有权、管理职责,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及计算方式,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流程,第十四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调整年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途径、责任及单位出现亏损时可采取的措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增值收益的用途,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有效期。四、主要变化(一)发文主体。发文主体调整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管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分支机构人员、资金、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对原《管理办法》第六条作相应修订,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七条。(三)办理方式。1.优化业务系统。公积金中心双贯标系统已实现自主核算,公积金无需由受委托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增加办理渠道。单位可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四)修改表述。对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内容作相应修改,使其表述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一致。(五)收益分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将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及其他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五、有效期限《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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