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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制定背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2019年4经市政府十五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列入了《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二、制定依据(一)《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四)《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五)其他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内容共十一条,主要涵盖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征收、补缴、退还、减免和使用管理等方面。(一)适用范围:我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城市新区(指按市自然资源局确定的蓬江区和江海区的行政区划、新会区的城区、银湖湾滨海地区核心区等)范围内。(二)征收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三)征收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是我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城市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蓬江区、江海(高新)区、新会区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四)征收标准: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工程的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并每三年重新测算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五)征收程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核定并出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纳。特殊情形:1.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2.扩建的项目,按许可扩建时缴费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的配套费。(六)补缴: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重新核定并按改变性质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配套费。2.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使用需要补缴配套费的,应按补办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缴配套费。3.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补缴的。(七)退还:1.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2.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退还的。退还程序:建设单位填写一式四份退库申请书,提交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转交市财政局审批。(八)减免: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2.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3.符合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4.符合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九)配套费资金管理: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十)配套费的使用范围:1.城市公共设施: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2.城市环境卫生:用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3.公有房屋:用于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的支出。4.城市防洪:用于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支出。5.其他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支出。(十一)文件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3年3月1日止。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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