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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江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创新人才集聚,促进我市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修订形成了《江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城乡政策协调,有序引导人口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三)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政府部门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四)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户籍政策,建立与我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协调发展的科学规范、稳妥有序的户籍管理制度。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工作目标。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二)学历型人员入户。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我市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取得广东省内专项职业能力资格、广东省内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合格资格的人员不再通过学历型入户,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入户。(三)居住就业创业入户。一是在我市无合法自有产权住所的人员,需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创业满半年以上才可以申请入户;二是在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所且属于乡村的人员,产权人需在乡村实际居住才可以申请立(入)户,向其投靠或随迁的人员需满足与其共同生活,投靠或随迁的人员由“产权人父母、配偶、未婚子女”扩大至“产权人父母、配偶、子女”。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户籍在城镇的子女以及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在城镇的人员落户政策不变,即不受婚龄、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限制。三、其他说明(一)实施范围: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鹤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户口登记政策。(二)施行时间:《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江府〔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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