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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粤科产字〔2019〕149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江门市“5+N”产业集群,拟出台《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二、制定依据(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粤科产字〔2019〕149号)。三、主要内容(一)资助范围。本办法资助的技术创新中心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并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由我市“5+N”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由创新型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参与,通过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的创新联合体。(二)资助金额。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中央财政补助额度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三)申报流程。包括资助申报、材料审核、公示与资金下达等环节。(四)管理要求。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按照《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科〔2021〕19号)的规定使用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在资助资金使用完的2个月内,须向市、区(市)两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资助资金使用决算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对存在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进行处理。四、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凡与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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