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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解读文本一、出台背景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城市节水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通过建立以奖促节机制,为节水激励行为提供制度保障,鼓励用水单位、企业、居民小区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节水成效,树立节水标杆,进而激发和带动全市用水单位科学管水、合理用水、重视节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了《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四)《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内容为:(一)明确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江门市市区内,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用水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二)明确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资金来源。《办法》第五条明确:城市节水奖励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入情况统筹安排。(三)明确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的条件。《办法》第三条明确:经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用水单位,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报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对获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的按相关标准给予奖励。(四)明确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的标准。《办法》第四条明确:获广东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奖励二万元;获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的,按照上年度用水规模分档奖励:年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奖励三万元;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30万立方米的,奖励二万元;年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奖励一万元。(五)规范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的评选流程。《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评选流程为:用水单位申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初审、公示、异议复核、公布、领奖。四、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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