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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府办函〔2020〕6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江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的参与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是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和收集基层民意和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重要平台。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等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五条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三)积极参与市政府立法各项工作;(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五)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一)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二)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三)村(居)民委员会;(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五)其他组织。第七条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按以下工作程序确定:(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有关设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向信息;(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代表性、多样性和工作可行性等方面对报名名单进行综合衡量,与拟选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向;(三)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四)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调整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重新公布。第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人民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第九条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一)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二)提出并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三)参加并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四)参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五)应邀参加立法工作会议以及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有效途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实效性。(七)及时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八)参与政府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条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第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相关政府立法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一)提前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二)提前将法规规章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五)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第十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召开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成效。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年初对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政府立法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补助,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十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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