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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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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31日 有效性:失效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中山、创建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的重要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进一步明确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原则。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个为主”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担起本行政辖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责任,因地制宜,想方设法,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相对集中的镇区,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可按照市府办《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4〕2号)精神,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积极扶持创办一批中、低收费的以来我市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要生源的民办中小学校,有效满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需求。三、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机制。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共同把有关工作落到实处。(一)公安部门要将16周岁以下暂住儿童少年的登记纳入全市城乡常规人口管理工作,在全市实行“暂住儿童少年随行卡”制度,并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基本情况。(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校的潜力,尽可能让更多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进入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同时,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均衡发展,确保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使来我市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都能读上书、读好书。(三)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附加费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在建立健全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四、规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手续。来我市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户籍所在地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确需在本市就学的,应在学期开学前三个月向暂住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提出书面就学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暂住证(在中山居住半年以上);(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中山务工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等);(三)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具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属来我市务工就业农民的证明;(五)中山市16周岁以下暂住儿童随行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统筹安排,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积极为其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满足上述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暂住5年以上的,其入学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可依照本实施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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