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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实现《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提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文件要求,经十三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改革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内容加发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二、发放范围和时间(一)2009年1月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二)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三、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一)每人每月加发100元过渡性养老金。(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00元的,统一按600元计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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