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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以下简称侨捐项目),是指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由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或由华侨港澳同胞发起捐赠兴建的公益项目。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由市侨务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捐赠自愿、受赠自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二、受赠单位责任与义务(一)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受赠单位为主的原则。受赠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直接责任。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侨捐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财产兴办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的款物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侨务部门、镇区侨务机构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三)侨捐项目的建设,受赠单位应当设立筹建机构负责有关事宜;项目必须经市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布局合理,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受赠单位应当按捐赠协议落实好侨捐项目的配套资金、配套设备及管理事宜,并按照“谁受赠,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和维护制度。受赠单位应当就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与侨捐项目所在地镇区侨务机构签订管理责任书。(五)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捐赠款物、工程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度就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取得的效益向捐赠人通报一次,同时报告市侨务部门和当地镇区侨务机构,接受监督。市侨务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在建或已竣工的侨捐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审计部门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六)侨捐项目工程竣工之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款物使用和工程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在三个月内向市侨务部门申报确认。(七)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八)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侨捐项目,应在确保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财产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后,由市侨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由省侨务办公室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九)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当经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报市侨务部门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捐赠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报省侨务办公室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受赠单位应当及时将报废项目的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十)因城乡建设需拆迁侨捐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并经市侨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当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蒙受损失的,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拆迁侨捐项目的补偿,应当按侨捐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三、捐赠人权利(一)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公民、捐赠人或有关单位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违法使用侨捐项目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二)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单位应当如实答复。捐赠人对捐赠项目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等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受赠单位应当重视和采纳。(三)捐赠人有权对获准兴办的侨捐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侨捐项目工程造价应当有预算方案,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规模和投资,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四)捐赠人有权直接或者委托市侨务部门、镇区侨务机构和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进行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五)对违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和捐赠协议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质询和投诉,市侨务部门、镇区侨务机构和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四、管理与监督(一)市侨务部门是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侨捐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市侨务部门和镇区侨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侨捐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侨捐项目的管理工作。(二)市侨务部门和镇区侨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侨务部门报告。(三)市侨务部门和镇区侨务机构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侨捐项目进行调查、核定、登记、编号,并录入资料,建立档案,设立标牌。捐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侨捐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备案;捐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市侨务部门报省侨务部门备案。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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