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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四日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绩效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实行行政效能综合评价,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相关活动的工作人员。第四条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行政;(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五)电子监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六)效能与量化分析相结合;(七)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八)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第五条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第六条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情况;(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第七条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二)流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规范、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三)期限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四)收费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五)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六)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七)廉洁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八)满意度。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满意程度。(九)服务工作。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工作态度等情况的评价。(十)电子政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和配合全市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情况。第八条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咨询与投诉及时作出处理。(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现场抽查和暗访。(五)通过开展各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效能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第九条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等各种渠道,反映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第十条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评分制、扣分制和加分制,每季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设定对应分值,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89为良好,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中山市直机关单位工作实绩考核依法行政考核量化指标》的考核范围。第十三条对量化测评中存在的问题和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的部门,由市监察局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告诫书》。对屡次测评不合格,整改成效不显著的,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第十四条对在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因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作出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对行政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第十七条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非许可、核准、登记、备案及内部事务等其他行政行为的绩效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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