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加大力度推动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多种形式走资本市场道路,经研究,现就《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07〕63号)作如下补充:一、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凡列入市后备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上市前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的,市政府给予补贴5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同时,享受企业主板(中小板)改制上市的其他优惠政策以及各部门办事绿色通道。二、鼓励我市企业境外上市。我市企业通过“红筹”形式在境外成功上市,并且上市公司主要资产在我市辖区内的,给予奖励50万元。三、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给予奖励100万元。四、积极促进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各有关部门要在再融资投资项目、再融资各环节服务上给予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成功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五、上述奖励由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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