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山市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通局《中山市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山市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加强我市公交客运线路管理,规范公交客运线路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公交行业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交客运线路,是指市交通局依照法定程序规划设置的城区内、跨镇区(含城区至镇区)、镇区内的公交客运线路(含农村客运线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是指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营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线路的权利。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公交客运线路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工作。第五条公交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期限管理制度,由市政府确定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具体年限,并授权市交通局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第六条经营者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后,应当按规定配置市内公交客运线路标志牌。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按照《中山市公交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完成公交体制改革的,由市交通局依法授予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自授予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之日起计算。未完成公交体制改革的企业,其原有的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除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外,其特许经营权到现运行车辆报废时终止,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收回特许经营权并重新确定经营主体。第八条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市交通局根据每年度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结果及公交客运线路设置的合理性等情况,按公交客运线路的经营性质,重新确定公交客运线路的特许经营主体。第九条实行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经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制度,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重新确定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主体及免费乘车人群财政补贴的主要依据。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属国有企业的,其所属母公司应将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第十条市交通局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员组成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负责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工作。第十一条市交通局可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志愿者、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监督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并建立公众参与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制度,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评价考核对象及评价考核项目范围:本市城区内、跨镇区、镇区内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的运营行为、安全行车、设施条件、驾驶车辆技术、服务水平等。具体评价考核项目见附件1和附件2。第十三条考核等级分优良(95分以上,含本数)、合格(85—94分,含85分)、基本合格(80—84分,含80分)、不合格(80分以下)四个等级。第十四条考核采取明查和暗访两种形式:(一)明查形式:每月按镇区内开通的公交客运线路总数的20%抽查,每线按60%抽查车辆,所抽查线路、车辆不得重复。乘坐公交车检查时,每次乘坐距离不少于3个站。镇区交通分局负责组织月度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将抽查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经营者进行整改。每季度由市交通局会同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负责抽查线路,按开通的公交客运线路总数的50%抽查,市交通局通报抽查情况,并要求经营者落实整改工作。每年由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年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结果(以下简称考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评分、通报。(二)暗访形式:由社会监督员定期将每月考核情况填报市交通局,社会监督员的考评意见列入考核评分范围。第十五条考核权限划分:(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辖区负责制,跨镇区线路由起讫地交通分局分别进行考核并汇总评分。(二)社会监督员考评意见由市交通局汇总评分。(三)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核定考核结论。第十六条市交通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中山市公共汽车和出租小汽车服务质量抽查监督制度》(中交〔2006〕157号),制定《中山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详见附件1)。第十七条月度考评中每辆受检车辆以100分为基准分,基准分扣除违章项目的分值后,即为受检车辆得分;每月线路受检车辆得分的平均值加上另行计分项目得分即为该线路月度考评得分;月度未被检查线路不列入月度评分范围。月度、季度及年度考评计分标准为:(一)根据《评分表》,市交通局于次月前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评分情况,得出受检线路上月评分,对考评不合格线路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检。被检查线路月度考评综合得分为:线路月度得分=被检车辆得分之和÷被检车辆数+另行计分项目得分;(二)根据《评分表》,市交通局于每年的4月份、7月份、10月份、次年1月份向全行业通报受检线路各季度考评得分,并对考评不合格线路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查线路季度考评综合得分为:受检线路季度综合考评得分=本季度受检线路月度得分之和÷本季被检查的月数;(三)根据《评分表》,市交通局于次年1月份评出各线路年度考评得分,向全行业通报年度考评结果,对考评不合格线路提出处理意见。受检线路年度考评综合得分为:受检线路年度考评综合得分=受检线路季度得分之和÷被检查的季数。第十八条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结果是衡量线路经营者整体服务水平的标准,市交通局可根据考核结果对线路经营者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一)对季度考评为“基本合格”的线路进行警告,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自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个季度内不受理该线路调整(含运力新增)申请业务。(二)对季度考评为“不合格”的线路进行警告,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自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季度内不受理该线路调整(含运力新增)申请业务。(三)对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为“不合格”的线路,除要求限期整改,自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线路调整(含运力新增)申请业务。(四)对特许经营期限内年度线路考评结果出现“不合格”的线路进行严重警告,责成整改,并对当年度应给予该线路免费乘车人群财政补贴额度的20%作扣除处理。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第三年收回该线路特许经营权,重新确定经营者。(五)年度考评中,企业有超过10%(含10%)的线路考评为“不合格”,责成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该公司线路调整申请业务1年。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限内,年度线路考评结果均达到“优良”的,经营期届满后,经营者依法重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该线路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在原经营期限基础上增加1年。第二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市交通局组织的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其线路行驶车辆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环保要求。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者发生同等责任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的,市交通局可视情况收回该线路特许经营权或责令该经营者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