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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府〔2005〕26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我市路桥收费行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删除第四条,第五条内容上移为第四条,此后各条内容依此类推,至第十一条止。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通行费年票制的机动车,2010年度起,每年的通行费年票款须在当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指定征收点缴纳。”四、第九条修改为:“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通行费年票款的本金。”五、删除第十一条第(三)项。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和市路桥公司应加强本市籍机动车辆的信息互通,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以便收费机构及时掌握机动车辆动态信息。”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市交通稽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辆未缴纳通行费的,应当提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交通行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未补缴通行费年票的,市路桥公司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转籍、迁出和报废等手续时,发现机动车辆未缴交通行费年票的,应当告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补缴。本市各机动车辆检测站在办理机动车年审过线时应告知车辆(摩托车除外)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纳通行费年票款。”八、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七日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路桥收费行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车型类别对照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年票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通行费次票制是指按次缴纳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次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执行通行费年票制。在本市以外地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我市登记上牌的摩托车执行次票制。第三条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路桥收费站行业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通行费年、次票的收取管理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通行费要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征收点要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收取通行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第六条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车辆,每年可凭车辆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市路桥公司办理免缴通行费年票款手续。第七条实行通行费年票制的机动车,2010年度起,每年的通行费年票款须在当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指定征收点缴纳。新登记入户车辆及外地迁入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3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票款。通行费年票款的计征日期从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算。第八条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通行费年票款的本金。第九条市路桥公司应向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如有遗失,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市路桥公司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第十条通行费年票款的计退:(一)报废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登记的报废日期计算;(二)迁出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的日期计算;(三)被盗、抢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的立案日期计算;(四)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车辆(停驶1个月以上的)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上所载的日期计算。第十一条办理通行费年票退款手续的车主凭《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和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路桥公司办理退费手续。第十二条市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和市路桥公司应加强本市籍机动车辆的信息互通,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以便收费机构及时掌握机动车辆动态信息。第十三条市交通稽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辆未缴纳通行费的,应当提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交通行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未补缴通行费年票的,市路桥公司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转籍、迁出和报废等手续时,发现机动车辆未缴交通行费年票的,应当告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补缴。本市各机动车辆检测站在办理机动车年审过线时应告知车辆(摩托车除外)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第十四条严禁借用、冒用和伪造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对借用、冒用和伪造者,应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年票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通行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的或违反本办法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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