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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河道堤防建设和管理标准不断提高,防洪能力日益增强,成功抗御了多次特大洪水的袭击,为捍卫全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建设与河争地的矛盾突出,擅自填堵、围垦河流,在河道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不合理开发滩涂资源,人为缩窄河道,影响行洪、纳洪能力,危害堤防安全的现象屡有发生。为维护河道堤防管理秩序,确保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我市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严控制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开发建设项目(一)凡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水库、人工水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库)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查同意,确定位置和界限,并划定蓝线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计划部门不得为其立项,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核发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二)严格控制利用河道滩地建设厂房、仓库、住宅、餐厅,挖筑鱼塘,开办养殖场等项目。已建成的根据水法规逐步清除;危害堤防安全或影响行洪、纳洪的,由建设单位(个人)或所有者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危害堤防安全或严重影响行洪、纳洪的,要坚决予以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三)禁止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新建、扩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车间(工场)、仓库。已建的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距离,对堤防安全有重大威胁的,坚决搬迁或拆除。(四)凡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担任规划、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理,严格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施以确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二、加强堤防护堤地管理工作(一)本市堤防按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中顺大围西江堤段从设计堤脚起每侧50米;中顺大围的小揽水道和东海水道(中山境内堤段)、五乡联围、文明围、中珠坦洲联围、民三联围、张家边联围等堤防从设计堤脚起每侧30米;大南联围、横石联围、三乡围、马新联围、容高联围(大岑堤段)、神湾联围、丰阜湖联围等堤防从设计堤脚起每侧20?25米;其它应没的堤防,应结合护堤和抢险的需要,从设计堤脚起每侧10-15米。(二)护堤地的具体界线,由市水利局及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划定,在图纸上用红线标出,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树立界桩。(三)堤防及护堤地上除经市水利局批准的码头栈桥、泵站、水文观测设施和防汛站等水工工程设施、跨河电缆设施以及堤顶兼作公路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其他建筑物及设施。历史遗留的建筑物及设施要逐步迁移,属违法违章建设的要坚决清拆。(四)禁止在堤防或护堤地上挖筑鱼塘、取土、葬坟,护堤地上现有的鱼塘要坚决实施填塘固基,确保堤防安全。三、禁止围垦河流,严格限制堤外小围高程为确保河道行洪、纳洪能力,禁止新建、扩建大堤外小围等变相围垦河流的行为。现有大堤外的小围一律限制高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省将现有大堤外小围的堤顶高程加高。小围的堤顶高程由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报市水利局审查批准后执行。严重影响行洪、纳洪的小围,要破围纳洪、平围行洪,以扩大河道行洪能力。四、禁止擅自填堵、缩窄、占用围内河涌为充分发挥围内河涌的行洪、纳洪、灌溉、排涝和改善水环境等功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堵、占用、缩窄围内河涌;禁止向河涌倾倒建筑废弃物或生活垃圾。确需占用河道的,必须报经镇区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水利局批准。城镇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变卖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须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加强监管、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各类作业活动在河道从事?砂(石)、取土等作业活动,必须向市水电局申领许可证,按规定的位置、界限和作业方式进行作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开办砂(石)场、废品收购站等场(站),须由市水利局规划并批准,砂石堆放一律限高4米,金属堆放物堆高不得超2米,不得超高堆放。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沙石、物料等。为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由水利部门与交通部门设立限速标志,过往船只不得超速行驶。在洪水超警戒水位时,港监、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水面交通管制,停止双体船航行。六、建立和健全河道堤防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管理要建立和健全水政监察人员、河道堤防管理人员日常巡查河道堤防的制度。要做到经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七、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清除河障、堤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或防洪抢险的违章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作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依据《防洪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各类妨碍河道堤防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各项违章建设活动和其他违反河道堤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职责,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类水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三防指挥机构的清障决定,监督设障单位和个人清除河障、提障。中山市政府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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