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山市201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二、调整对象(一)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二)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三、调整办法根据《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3号)要求,采取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普遍调整。1.以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6%的比例计算调整额,实际调整增加额为每人每月95元。2.在第1项调整的基础上,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1年1—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经核定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二)政策倾斜调整。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加发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2010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按月加发25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按月加发2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已享受2007至2010年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2.对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80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18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重复加发。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三)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00元的,统一按600元计发。(四)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五、工伤伤残津贴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