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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有效性:失效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缩小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待遇差距,推动农村居民生活市民化,提高城市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决定对我市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改革。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赋予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全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共享基本公共服务、共享平等发展机遇具有重要意义。(一)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制约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打破城乡人员流动障碍,加快资源流动,促进劳动力、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二)有利于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不同性质户籍随附不同待遇,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福利待遇难以实现均等化,人为造成城乡差别,影响社会公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使全市人民共享同等公共服务待遇,逐步实现全市社会福利公平公正。(三)有利于加快农村社区建设,转变管理模式。现行户籍制度使城市和农村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模式,无形中加大社会管理难度和成本。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统一基层管理模式,使全市户籍居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有利于强化基层建设,提升政府管理和城乡自我管理效能,为加快推进“村改居”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二、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围绕建设幸福和美中山的目标任务,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统一全市户籍登记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逐步统一全市城乡居民福利待遇和基本公共服务。(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水平。2.统一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户籍类别,实现全市统一的户籍流转和管理方式,逐步统一全市户籍人口相关福利待遇,逐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3.权责不变。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在一段时期内继续保持全市户籍人口权责不变,改革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员继续适用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有关农业户口在土地、计划生育、股份合作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4.稳步推进。统筹考虑改革力度、市民认可度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承受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条不紊地推进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三、实行全市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自2012年7月1日起,凡本市户籍居民及其新出生或收养子女、市外新迁入户人员,按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或改登为“中山市居民户口”,取消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和“区镇包销户口”的户籍类别,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籍并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对户籍登记和迁移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四、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与相关政策衔接(一)保持原“农业户口”人员身份不变。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员,换发《居民户口簿》时,统一登记为“中山市居民户口”,并标注“(农业人口)”,以确认其改革前的“农业户口”身份。改革后,市外新迁入人员、本市户籍居民新出生或收养子女统一登记为“中山市居民户口”,符合原登记为“农业户口”条件的,按其本人或其(未成年人)父母意愿,在《居民户口簿》中标注“(农业人口)”。(二)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改变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三)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居民户口簿》中标注“(农业人口)”的中山市户籍居民继续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按《条例》中农村居民的相关规定执行。(四)统一全市民政、计划生育、教育等福利待遇。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由市民政局、人口计生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全市统一的退役士兵安置、义务兵优待金、“三无”人员、五保户供养、计划生育奖励、中职学生资助等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统一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根据市镇支出责任划分,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负担。(五)其他。本意见未涉及的原以户籍为实施条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按原规定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另行作出决定。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市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各镇区要高度重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协调解决好遇到的问题,按职能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建立市镇联动、部门协调的机制。涉及政策调整的,由市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二)周密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其职责,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办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户籍登记和迁移管理细则,按政策要求做好户籍登记、管理、迁移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牵头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和继承管理办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业务指导、监管等工作。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牵头制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细则和统一全市计生奖励标准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和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市民政局和教育局分别牵头制定统一全市民政、教育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市财政局、统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根据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各镇区要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三)严格统一管理。全市户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户籍迁移制度,凡不具备迁移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各镇区原来自行制定的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和办法,不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四)落实改革经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所需各项经费由市、镇财政统筹安排解决。自2012年7月1日起,市公安局集中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为期半年。集中换发期内,新办和换发《居民户口簿》不向居民收取任何费用,集中换发期后办理的,按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发新《居民户口簿》时,原《居民户口簿》应一并交回市公安局销毁。(五)加强宣传发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改革措施、办理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广大市民支持、参与和配合,为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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