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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山市市级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二)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办公设备、耗材、空调设备、印刷、办公家具和纸张等品目,按我市政府采购实施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以上(含10万元,下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在8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四、政府采购执行规定(一)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相同货物或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二)对于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暂行工作规范》等规定组织实施。属集中采购通用类的项目,必须委托经市财政局授权的政府采购“集采资格”代理机构代理;属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可选择委托具备政府采购“集采资格”的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1000万元以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三)目录中未列出的服务类项目执行《中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的规定,由采购人选择委托具备政府采购“集采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四)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只需申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无需报季度政府采购计划。(五)涉密的采购项目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以后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只公布调整部分,如无调整则不再重新公布。(七)各镇区可参照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八)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中财采购〔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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